索引号: | 014229906/2022-00053 |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中国足彩网市应急管理局 |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2-06-23 | ||||
发布日期: | 2022-06-2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在全市开展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关于在全市开展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当前消防工作形势和南通市安委办统一部署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安全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范围:工业生产企业,突出危化品生产、危化品储存、烟花爆竹、冶金、纺织、电子、船舶修造、电镀等行业领域;人员密集场所,突出学校、商场(城市综合体)、大型游乐场所、影剧院、网吧、群租房、养老院等。重点整治内容:使用年限达到20年以上的老旧电气线路及达到?使用寿命的电气设备设施;存在破损、腐蚀、老化等现象的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与使用环境不匹配,超负荷运行的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等。
二、任务分工
全市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安全专项整治按照“条块”结合模式,着力构建“企业主体、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的安全责任体系,共同推进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镇(区、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安全专项整治,细化制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层层压实各级安全责任,统筹抓好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照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条线部门的指导监督,全面排查消除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消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督查工作,并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对各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三、时序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6月底前)。各镇(区、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召开动员部署会,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全面掌握本次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要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整治实施方案,将安全专项整治贯穿于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过程管理。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7月至10月底前)。各企业单位要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并结合本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全面开展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安全风险和隐患清单,限期完成整改。对使用年限达到20年以上的老旧电气线路及达到?使用寿命的电气设备设施,要聘请第三方或专家进行检测、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更换;对存在破损、腐蚀、老化等现象的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要立即更换;对与使用环境不匹配,超负荷运行的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要立即整改。同时,各企业单位要将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整治纳入每月开展的安全生产自查内容,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三)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11月底前)。各镇(区、街道)要紧密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紧盯电气安全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全面排查整治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安全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依法处置,尤其对不开展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安全自查,不按时报告自查情况、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单位纳入重点安全监管。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线部门的督导检查,指导帮助各地解决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本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督导落实阶段(2022年12月底前)。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督查力度,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要实施跟踪督办。对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对未按要求进行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更换、整改等情形,实施跟踪督办,推动问题隐患“真改、真落实”。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安全专项整治将列入对各镇(区、街道)、市各有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并加大考核权重。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各镇(区、街道)、市各有关部门开展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推进情况纳入督导检查重要内容,推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地见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各镇(区、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此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要进一步制定分解本地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相关工作负责人,加强协同配合,全面推进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落细落实各项措施。今年是三年“大灶”的收官之年,各镇(区、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将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安全专项整治与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公共安全重大隐患“三清”专项行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四个化”举措推进落实等工作有机衔接融合,充分调动安全监管力量,落细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高质量完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制度落实,排查整治问题隐患。要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分级复核制度要求,将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安全专项整治纳入分级复核内容,实现镇(区、街道)对相关企业单位全面普查,市各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领域全面复查,检查问题务必要规范化、具体化,避免“运动式、突击式”检查。
(四)加强监管执法,推动主体责任落实。要综合季节变化、停产停业期间等不确定安全因素,强化安全预警提示与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单位加强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落实节假日期间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制度,定期开展专项应急救援演练,提升职工电气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对涉及电气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重大电气安全隐患的企业单位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各镇(区、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专项整治的信息报送工作,保证相关信息报送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请各镇(区、街道)、市各有关部门每月20日前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开展情况和统计表(附件2)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每月汇总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予以通报。联系人:翟建伟,邮箱:1873586080@qq.com。
附件:1.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常见问题及整改要求2.全市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安全专项整治
统计表
中国足彩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附件1
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常见问题及整改要求
序号 |
常见问题 |
整改要求 |
*1 |
使用年限达到20年以上的老旧电气线路及达到?使用寿命的电气设备设施,经检测、检查,不符合要求。 |
立即更换 |
*2 |
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存在破损、腐蚀、老化等现象。 |
立即更换 |
*3 |
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与使用环境不匹配。 |
立即整改 |
*4 |
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工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等设备和场所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RCD)。 |
立即整改 |
*5 |
电气设备设施按照DL/T596-2021《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开展设备预防性试验,试验结果不合格。 |
立即更换 |
*6 |
配电室(房)内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的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绝缘试验周期超过一年;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绳的绝缘试验周期超过半年。 |
立即整改 |
*7 |
配电箱(柜)未安装漏电断路保护器,与末端漏电保护开关动作时间、电流不相匹配。 |
立即整改 |
*8 |
配电箱(柜)内使用安全性能极差的、已被淘汰的闸刀开关。 |
立即更换 |
9 |
电机、电器、携带式或者移动式用电器具等金属底座和外壳,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等未接地。 |
限期整改 |
10 |
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未设置完好的保护,焊机的电缆未使用整根导线,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连接不牢固、不绝缘。 |
限期整改 |
11 |
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水平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小于2.5m;垂直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小于1.8m;且未采取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
限期整改 |
12 |
敷设临时电源线路,未使用绝缘导线。架空高度室内小于2.5m,室外小于4m,跨越道路小于6m;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
限期整改 |
13 |
配电室(房)内的电缆线未设置在电缆沟内,未设置防护盖板。 |
限期整改 |
14 |
配电室(房)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低于2.5m且设置的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低于2.2m。 |
限期更换 |
15 |
配电箱(柜)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未采用编织软铜线做接地及跨接;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存在缠绕或挂钩现象。 |
限期整改 |
说明:备注栏中带“*”为整治重点内容。
附件2
全市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单位) 自查情况 |
排查整治情况 |
执法处罚情况 |
跟踪挂牌督办企业数(家) |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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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数 (家) |
隐患数 (条) |
整改 隐患数(条) |
检查企业(单位)数 (家) |
查出 隐患数(条) |
整改 隐患数 (条) |
挂牌重大隐患数 (条) |
事前 立案数 (件) |
处罚金额(万元) |
停产整顿数(家) |
暂扣吊销证照企业数 (家) |
关闭取缔数(家) |
移送司法机关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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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家) |
个人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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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注:统计表数据务必客观、真实、准确;汇总数据为截至填报当日,每月为累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