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街道):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和南通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关爱保障 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省民政厅等 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 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困境儿童保障的精 准度,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 下:
一、准确把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与困境儿童分类对应关系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具体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 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2018 年,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8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 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我省困境儿童分类,拓宽了兜底保障覆盖面。其中分类定义的父母监护缺失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儿童均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生活保障
(一)符合《实施意见》认定条件的儿童均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中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与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 活补贴发放标准由不低于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 60% 和 80%,提高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 100%发放。
(二)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将最低生活 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100% 发放。
(三)进一步加强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残、重病儿童生活保障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 准的 50%,若已享受其他生活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
(四)对于同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择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低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部分进行补差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医疗保障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0 号),将困境儿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内,由民政部 门将困境儿童的基本信息(纸质和电子档)提供给医保部门,医 保部门将相关信息维护进医保信息系统,以便困境儿童的待遇得 到实时落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并按照南通市医疗救助办法落实相关医疗救助待遇。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继续享受“明天计划”和“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项目资助。
四、教育帮扶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将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全面纳入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 相应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 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事实无人抚养等困 境儿童入学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五、残疾康复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足彩网印发的《南通市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制度实施办法》(通政规〔2019〕6 号),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工作。为 0-6 岁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基本康复辅助器具,实现有需求的 0-6 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基本辅助器具全覆盖。拓展 7-14 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内容,切实提高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
六、认定流程
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认定流程,严格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审核查验。认定过程中,相关证明信息要优先通过部门间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为保护儿童隐私,在认定程序中不再设置公示环节。
各镇(区、街道)要建立“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衔接、信息共享、分工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事实无人抚养等困境儿童排查力度;建立会商机制,研究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保护、服务保障中遇到的难题。对有事实无人抚养实情但确难提供认定证明材料的儿童,可通过多部门联合入户调查、形成会商纪要的方式,帮助儿童实现有效证明。
各镇(区、街道)要在深入贯彻《实施意见》精神的基础上, 落实好本通知要求。
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残联
2020 年 5 月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