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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7-31 15:0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按照《南通市“阳光扶贫”监管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南通市“阳光扶贫”工作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根据《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号苏财社〔2011〕4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通民发〔2018〕4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便捷我市高龄老人尊老金的申领,不断规范我市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高龄老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尊老金发放对象、标准和经费渠道

(一)发放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每人每月60元;

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100—104周岁,每人每月360元;

105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420元。

(三)经费渠道

按照《中国足彩网关于调整完善市镇(区、街道)财政管理体制

的通知》(皋政发〔2019〕16号)有关规定,此项经费列入镇(区、街道)支出基数。

二、尊老金的登记、发放与监管

(一)申请登记

进一步优化尊老金发放服务,对即将年满80周岁需办理尊老金发放登记的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提前至少1个月履行告知义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告知本人或其亲属办理尊老金登记手续的时限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确保应享受尊老金的老人一个不漏。

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根据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的告知信息及相关要求,携带老年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折)原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按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办理登记手续,对于独居且行动不便的老人,由村(社区)委会安排专门人员代理服务。办理登记手续时,村(社区)委会要将登记生成的《南通市×××县(市)区老年人尊老金申请表》打印,并经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当场确认无误后签字,签字后的《南通市×××县(市)区老年人尊老金申请表》要以电子照片格式上传至南通市尊老金管理系统,纸质申请表交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留存。上述材料的原件,村(社区)核对录入后当场退回。

已核定领取对象户籍和健在状况无变化的,或者发放年龄段由信息系统自动调整的,无须再次登记。

(二)审批发放

各村(社区)委会、镇(区、街道)根据系统审批流程逐级审批,各镇(区、街道)每月生成的尊老金发放明细表作为财政支出依据。

1.尊老金发放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满周岁的月份起算。

2.自2019年7月1日起,各镇(区、街道)通过银行卡(折)按月发放,并在当月将发放名单电子档和银行打卡发放流水或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报送市民政局。

3.村(社区)委会一个季度内通过电话、上门走访等方式未联系到申请人的,尊老金暂缓发放。

4.村(社区)委会对享受尊老金人员要定期公示。

(三)动态监管

1.动态补发。因特殊情况暂缓发放,需要补发尊老金的,由镇(区、街道)级在尊老金管理系统内尊老金补发模块进行补录,审核上报、足额发放。

2.迁入迁出。户籍实际迁出当月的尊老金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

3.核减退出。因领取对象户籍迁出、去世等原因退出发放范围的,从次月起停发。村(社区)委会可参考本系统与公安、殡葬等信息的比对结果、丧葬补贴领取记录以及入户调查的情况,做好享受对象的动态管理。比对信息与入户调查情况不符的,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在信息系统中手动更新。

4.定期回访。各村(社区)委会要坚持每月定期回访制度,了解尊老金领取情况,镇(区、街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尊老金享受对象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会应定期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核实老人的健在情况,并将相关核实资料及时上传至南通市民政局尊老金发放管理信息系统。

三、相关职责

(一)各镇(区、街道)负责尊老金业务指导、审核发放、动态监管、政策宣传、数据统计等工作。镇(区、街道)对享受对象动态管理负有直接责任,要增强责任心,明确职责,认真审核把关。要及时安排资金,确保尊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各村(社区)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预先告知、登记初审、动态监管、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对在尊老金发放管理过程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1.对辖区内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不重视、不作为;

2.对辖区内尊老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

3.对辖区内尊老金享受对象的动态监管不力,管理不到位;

4.对辖区内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作风不严不实,监督检查走过场、监管不到位。

(四)从事尊老金登记、审核、审批和发放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登记、审核、审批工作,造成老年人有效投诉或上访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尊老金的。

(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尊老金的,其欺骗和冒领的尊老金由各镇(区、街道)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镇(区、街道)民政办具体负责本辖区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尊老金发放实施方案,加强与信息系统保障单位的对接。要抓严抓实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

(二)统一保障,规范管理。各镇(区、街道)要对尊老金发放对象严格实施动态管理,一人一卡,按月发放,建立定期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尊老金发放工作规范有序。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镇(区、街道)在履行告知登记义务的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尊老金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信访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2017年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皋民发〔2017〕124号、皋财社〔2017〕2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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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