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相关法规文件对低保条件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主动筛查对象,帮助符合条件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每月豁免低保标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二)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严格执行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相关家庭财产要求,健全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三)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强化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和排查。严格执行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苏民规〔2021〕1号)相关要求,规范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流程,积极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各镇(街道)要加大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排查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对象纳入“单人保”保障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各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人社部门联动,临时救助要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各镇(街道)要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方式提高救助水平,解决急难个案。
(三)加强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各镇(街道)要强化急难社会救助,认真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2〕9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排查和临时救助力度。对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情况紧急的实施“先行救助”。特别是加强对感染重症、危重症困难群众救助,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地区发来的核对请求。
(二)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各镇(街道)要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机制,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要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一)明确办理期限。各镇(街道)要明确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包括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启动信息核对、乡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乡镇(街道)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强化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县财政安排的资金,适度提前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确保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资金有保障。各镇(街道)要坚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三)加强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各镇(街道)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及时纠正的,应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镇(街道)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站、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通过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乡镇(街道)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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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