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彩网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收入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中国足彩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全面落实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苏民助〔2018〕17号)精神,强化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原则;
2. 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3. 属地管理、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4.诚信申报、客观优先、多方印证、分类比对和综合认定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比对、调查、认定和结果运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的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执行,收入计算时间为申请前12个月。
第五条 申请对象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需签署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和承诺书。如实向救助部门提供经济状况信息,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和支出证明必须能够得到印证,不得隐瞒和虚报,否则不予认定。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对对象工作单位和各职能部门等应协助核对机构、镇民政办和村(居)委会开展相关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二章 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
第七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重病、教育、保险、残疾或长期照护等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倍; 家庭刚性支出仍然存在,且短期内不能改善(一般认定为6个月);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
第八条 申请我市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各类情形(本办法新明确标准的除外)。
(二)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高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36倍,申请人家庭成员有老年人、未成年人的,其金融资产限额标准按其老年人、未成年的人数相应增加5000元。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一套房产,且名下无别墅,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
(四)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名下仅有一套房产,且名下无别墅,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名下仅可保留一辆新车购置价不超过15万元的机动车辆。
第九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收入专项扣减共分5项
(一)因病负担费用扣减:申请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商业保险报销和社会资助后,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予以扣减。根据《结算单》原件在家庭12个月收入中扣减。
(二)学习负担费用扣减:学前教育按我市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扣减;公立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每年按低保标准的2倍定额扣减;高中(含职高)阶段学生学杂费、书本费和住宿费据实扣减;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依据提供的票据据实扣减,高于 10000元的按照 10000元扣减。根据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在家庭12个月收入中扣减。
(三)保险负担费用扣减:申请救助家庭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据实扣除;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额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按 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扣除,不足 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据实扣除。根据缴费票据或社保部门的证明在家庭12个月收入中扣减。
(四)残疾人生活费用扣减: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象中,非重度残疾人每月按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40%扣减家庭收入,重度残疾人每月按城乡低保标准扣减家庭收入。已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不享受此项扣减。
(五)长期照护费用扣减:经医保部门评定,符合《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重度失能标准的对象,每月按城乡低保标准扣减家庭收入。3周岁以下儿童,直接视为需长期照护对象,享受此项扣减。已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不享受此项扣减。
第十条 残疾人生活和长期照护费用专项扣减计核到人,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扣减条件的,择高不重复扣减。
第三章 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我市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时享受收入专项扣减;家庭扣减总额不得超过该家庭总收入;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核算时不享受专项收入扣减。
第十二条 享受家庭收入专项扣减后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符合我市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按程序申请后,对应享受我市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待遇保障。
第十三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内因享受扣减因素消失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随时动态调整。12个月后仍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件的,由申请对象按时提供12个月内收入和刚性支出证明后,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或不能全面提供相关证明的,不再保留。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的,适用简易程序,不再重复核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救助前公示,直接根据事项和困难状况实施救助,救助后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上级文件就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政策进行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