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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07-28 18:43 累计次数: 字体:[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0〕2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江苏省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和省级相关政策、财政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公共服务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提供农业公益性服务、促进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推进农业农村体制机制改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资金管理情况;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二)省农业农村厅职责:编报年度预算;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方案;监督以工作任务落实为主的专项实施情况;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监督责任。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农业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信息服务,农业执法监管,农业农村改革补助等。

(一)农业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处置方面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动植物病害(含水生养殖动植物)的监测及测报,省际畜禽运输检查站消毒站等监控经费补助;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等防控经费补助;重大植物病虫害防治、渔业养殖规范用药等防治经费补助;畜禽养殖及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重大水生养殖动物疫病无害化处理等处理经费补助等。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资金主要用于:初级农产品(含种植养殖)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初级农产品(含种植养殖)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初级农产品(含种植养殖)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以及“两品一标一基地”获证奖补等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相关补助。

(三)农业信息服务方面的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农业农村信息统计监测与预警分析等相关支出补助。

(四)农业执法监管方面的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安全设施维护、农机安全监理等保障农业(渔业)安全生产的执法能力建设的相关支出补助。

(五)农业农村改革方面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农村体制机制等改革创新相关工作补助。

(六)其他与农业公共服务相关的任务与项目。

第八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建立任务清单定期调整优化机制。

第九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公共服务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原则上包括综合性因素、绩效评价因素、个性化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农业基础资源(如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产品产量、养殖数量、农业公共服务组织数量等)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当年工作任务、贫困地区、政策倾斜为主要因素。实行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省以下需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由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程序规定由相应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省级资金应当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省农业农村厅在年度预算批准后,制定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建议,审核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对市县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市县按照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和补助对象;对省直管理单位的补助资金,按照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得统筹以外,其余资金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据实结算拨款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市县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结合当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本地实际,制定大专项实施方案,并于省有关文件印发60日内,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核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直接补贴到企业、个人的资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助到企业和个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申请,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条 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分配安排、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公共服务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省级农业执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23号)、《江苏省省级农林渔病害防治及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28号)、《江苏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34号)、《江苏省省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