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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彩网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
来源:中国足彩网市 发布时间:2021-03-11 14:48 字体:[ ]

1.问:什么是“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答:“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是指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2.问: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主要实现什么目标?

答:一是依法确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二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权属纠纷。此次统一确权登记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进行确权登记,同时纠正错误,解决权属纠纷。三是使房屋权利信息更加完整准确。“房地一体”统一登记采用数字化处理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3.问:申请确权登记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答:申请“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合法继承取得的除外;(2)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虽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有合法权属来源或经逐级确认的房屋;(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问:“一户一宅”的原则如何理解?

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1)农村村民一户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5.问:不予确认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1)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2)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房屋;(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确认登记的情形。

6.问:权利人去哪里申请确权登记?

答: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利人配合工作人员对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属进行指界后,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权属证明等材料到所在村(居)委会申请确权登记,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

7.问:确权登记是否需要交纳办证费用?

答: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由中国足彩网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8.问:申请确权登记的权利人如何确定?

答:“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以户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以建房时审批手续上的家庭成员作为不动产共有人,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若家庭中有成员已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9.问:确权登记的面积如何认定?

答:(1)有宅基地和房屋审批手续的,宅基地和房屋实际面积不超过审批面积的,按照实际面积确权登记;超过审批面积的,按照审批的面积登记,并在附记栏中注明超过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和房屋面积。(2)无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等缺少权属来源证明的,在2019年5月1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建成的,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镇(区、街道)逐级确认后,作为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①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宅基地范围未扩大,房屋未翻建、改建、扩建的,其宅基地及房屋按实际面积认定;②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9年5月1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建成的,无宅基地和房屋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全等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宅基地及房屋面积逐级确认认定的标准,原则上按照建房时本市的相关政策执行;③宅基地或者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或者批准面积,但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子女成年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确认可以分户的,可按符合分户条件时的本市建房政策,确认相应面积,给予分户登记或者按共用宗地登记;④宅基地或者房屋实际面积超过批准面积,但增加了家庭成员,新增的家庭成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取得其他宅基地的,可按新增人口时的本市建房政策,确认相应面积。

10.问:申请确权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中国足彩网市宅基地和房屋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中国足彩网市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确认表;(4)权属来源证明材料;(5)权籍调查成果;(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1.问:户籍迁移至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能否申请登记?

答: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若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以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在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必须先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再进行确权登记。

12.问: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能否申请登记?

答: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13.问:在校生、现役军人、以及服刑或因购买城镇户口等将户口迁出的,能否申请登记?

答:建房时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为在校生、现役军人、以及服刑或因购买城镇户口等将户口迁出的,申请原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可以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14.问:继承取得房屋的,能否申请登记?

答:因继承取得房屋权利的,可以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依法使用宅基地,若权利人是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若权利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5.问:因继承、婚姻变化等分家析产的,如何办理登记?

答:因继承、婚姻变化等分家析产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以原有的合法宅基地和房屋面积进行分割登记,且分割后的房屋必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无法分割的房屋,按共用宗申请登记。

16.问:因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原因在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的,能否申请登记?

答: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17.问:在建房屋能否申请登记?

答:此次登记只对结构完整且已用于居住的房屋进行登记,在建房屋不能申请登记。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房屋,应当按《中国足彩网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皋政规〔2019〕7号)文件进行审批、建设,建成后按法定程序申请登记;未经批准的在完善相关建房手续后再申请登记。

18问:申请建房时的户主已死亡的,如何申请登记?

答: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原户主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19.问:现有宅基地和房屋权利人与权属证明材料上的人名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对权属来源材料载明登记的使用权人与现有户口簿、身份证名字不一致的或因行政区域调整,致使地名、人名(曾用名)发生变化的,凭派出所户籍、村委会相关证明材料,按实际权利人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0.问:因交换、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不一致的,如何确定权利主体?

21.答:查明宅基地和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认定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的权利主体后,可以申请登记。

22.问:有权属争议的,如何登记?

答:有权属争议的,依法解决争议后,予以确权登记。

23.问:家庭分户的相关条件是什么?

答:(1)一户农村村民中全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且其中一个已达法定婚龄,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可以分户;(2)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且其中一个已达法定婚龄,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分户;(3)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和被赡养的对象,不得单独分户;(4)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得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