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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彩网市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相关问答
来源:中国足彩网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03-31 10:33 字体:[ ]

(一)问:结算凭证安置的程序有哪些?

1.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或协议搬迁通知。征收(搬迁)补偿方案中应载明该征收(搬迁)项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可以实行结算凭证安置方式。

2.签订征收(搬迁)补偿协议并计算结算凭证金额。征收(搬迁)实施单位根据需求向市住建局领取结算凭证。被征收(搬迁)人自愿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签订房屋征收(搬迁)货币补偿协议的同时,书面申请结算凭证安置方式。征收(搬迁)补偿协议经市城建指挥部审核后由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出具结算凭证。

3.选购房屋。被征收(搬迁)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持结算凭证、征收(搬迁)补偿协议等手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用结算凭证抵付购房款,被征收(搬迁)人结清房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开具购房税务发票。

(二)问:结算凭证的金额如何确定?

答:结算凭证金额在被征收(搬迁)人房屋评估价值至补偿款(含被征收(搬迁)房屋评估价值、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及房屋政策性奖励补偿)之间由被征收(搬迁)人自主选择确定。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直接结算给被征收(搬迁)人,不计入结算凭证金额;结算凭证安置奖励的金额不计入结算凭证金额。

原则上一份征收(搬迁)安置协议出具的结算凭证不得超过2张,单张结算凭证金额不小于50万元/张。单套小面积的被征收(搬迁)房屋结算凭证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结算凭证。

(三)问:选购商品房后,结算凭证有余额怎么办?

答:被征收(搬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结算凭证有余额的,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在与被征收(搬迁)人核准余额后,由市住建局汇总后督促征收(搬迁)实施单位3个月内将余额支付给被征收(搬迁)人。

(四)问:结算凭证能否转让使用?遗失了怎么办?

1.结算凭证仅限于被征收(搬迁)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使用,不得转让、赠予和抵押。

2.结算凭证发生遗失的,结算凭证记载权利人应及时向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结算凭证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结算凭证记载权利人自行承担。

(五)问:结算凭证购买商品房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1.被征收(搬迁)人持结算凭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购房使用结算凭证金额达80%(含)及以上的,以实际使用金额为基数,给予6%的奖励;被征收(搬迁)人持结算凭证购房金额不足结算凭证金额80%的,以实际使用金额为基数,给予5%的奖励。

2.被征收(搬迁)人持征收(搬迁)补偿协议、结算大表等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依法享受契税优惠。

3.结算凭证记载权利人使用结算凭证购房,可叠加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六)问: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如何领取?

答:被征收(搬迁)人凭结算手续、补偿协议、新建商品房房屋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证明单)等,向市住建局书面申请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市住建局负责综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