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分为哪几个阶次?
《江苏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在并处其他处罚种类时选择不并处。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内,适用较少、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适用较低的处罚幅度。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内,适用较多、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高的处罚幅度。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教育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根据违法行为主要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