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足彩网市新建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皋建发〔2020〕170号
各有关单位:
《中国足彩网市新建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足彩网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足彩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足彩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足彩网市行政审批局 中国足彩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26日
中国足彩网市新建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成品住宅室内装修行为,保护购房户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江苏省《成品住宅装修技术标准》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新建成品住宅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一星级及以上标准的住宅项目,其室内装修工程作为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应纳入住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
第五条 从事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严禁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成品住宅室内装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成品住宅装修质量安全负总责,具体负责成品住宅建设过程质量管理、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等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对设计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根据成品住宅装修特点,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
第七条 成品住宅应建筑与装修一体化集成设计,强化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室内装修工程与住宅建筑主体工程不是同一单位设计的,装修设计文件应经住宅建筑主体设计单位确认。
装修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明确主要材料、部品的性能指标,出具大样图和节点详图。建筑设计与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图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应严格履行审图职责,保证设计文件质量,重点对装饰装修设计文件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问题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在设计总说明中应明确实施装修的住宅楼栋、单元、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装修工程进行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自行施工,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对装修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分包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一次性办理成品住宅建筑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市行政审批部门不核发预售许可证,项目不得进行预售。土地出让条件中有关于公建配套等特殊约定条款的,需同时满足后方可进行预售。
第十条 实行预售的成品住宅,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价格备案或预售前,必须对基本装修标准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施设备等列出清单,包括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质量保修责任等信息。清单须作为商品房价格备案的材料向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清单的内容,并制作《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售楼处进行公示。主材产品可在同一档次提供1~3个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 不涉及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使用功能的装修设计变更,未取得预售许可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交由施工单位实施,建设单位在按规定办理价格备案手续前,将变更后材料清单在预售现场公示;已预售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告知购买人,应在征得购买人同意后变更,“交付实体样板套”须同步进行调整。
改变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装修设计变更,需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涉及规划变更的,须提交市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变更。
装修设计变更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
第十二条 成品住宅预售前,应制作“交付实体样板套”。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提供施工工序样板展示。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标准实施“交付实体样板套”和“施工工序样板展示”。
“交付实体样板套”是指按设计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施工工艺进行施工,与装修交付标准一致的套型,可以选择典型户型进行制作样板套,对装修标准不同的套型应制作不同的样板套。
“施工工序样板展示”是指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对装修工程中各分项工程进行关键部位、重点工序现场实体分层解构构造,展现主要施工工艺、工序的样板,施工工序样板展示的数量应以展现该工程全装修各分项工程中的主要施工工艺为原则进行控制。
凡采取预售模式的成品住宅,必须在可售房源内设置“交付实体样板套”。“交付实体样板套”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装修标准等,原则上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布置,如确需增加,应在醒目位置进行标识,未经标识或公证的与实体交付标准不一致的样板套不得展示。
第十三条 “交付实体样板套”施工中应加强试验与检测,样板套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后,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样板套进行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意见。经验收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装修施工。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须提交书面核查意见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邀请公证机构对地板、卫浴洁具等主要材料和验收合格的“交付实体样板套”进行公证,并保留样板套建设的完整档案资料。验收合格并经过公证后的“交付实体样板套”作为建设单位销售、交房的标准和依据,“交付实体样板套”在最后一批实际交付日期90日后方可处置。
第十五条 实行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的墙面或固定展板设置公示栏,公示经审查合格的全装修施工图纸和报备的装修清单等信息。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向购房人展示“交付实体样板套”的成品内容标准和质量。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行走通道,确保购房户安全看房。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装修施工与“交付实体样板套”采取相同的工艺、工法、材料及构配件,且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样板套的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成品住宅装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验收,明确责任,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交接验收,需形成交接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报备清单选用材料、部品,材料、部品应具有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并具有可追溯性。
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材料进行复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场的材料、部品进行验收,并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进场验收或复检不合格的材料、部品严禁使用,监理单位应制作并保存相应退场记录。
第二十条 装修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实行成品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除规范规定的户内验收外,还应包括公共部位验收,包括户外安装工程质量、楼(电)梯、通道、地下室等公用部分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可以每套住宅或每单元住宅的公共部位(走廊、楼梯间及电梯间等)为一个验收单元。
成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总包、专业装修及其他专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可以引入前期物业企业和购房人代表参与分户验收。验收人员应如实填写《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和《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成品住宅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新建成品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土建主体与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和安装工程隐蔽阶段,设立并开展“住宅用户开放日”活动(原则上每阶段不少于一次),让购房人代表现场参观和了解住宅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体质量情况,保障购房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成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把分户检验结果、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部品、设备等)的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电气(智能化)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工程的示意图作为《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之一交给购房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向购房人明确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方式、保修标准,并对易造成质量和品质认定纠纷的建筑材料、部品的质量标准进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成品住宅的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保修期从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对成品住宅的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要做好相应的售后服务工作,成立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受理和保修管理机构,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住户诉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中国足彩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成品住宅开发行业主管项目建设及销售过程中的监管职能,中国足彩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价格备案管理职能,中国足彩网市行政审批局履行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竣工备案管理职能,中国足彩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土地出让管理职能。本办法涉及的申请事项均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实现“一窗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6日起执行。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办法》(皋建发〔2019〕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交接验收移交表
2.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3.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4.“交付实体样板套”核查表
附件1:
工程交接验收移交表
工程名称 |
交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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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
总包 施工单位 |
装修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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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内容 |
质量及完成情况 |
交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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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情况 |
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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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
裂缝、空鼓、脱层、地面起砂、墙面爆灰、地面基层平整度 (复合地板面层) |
1、内墙面抹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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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棚抹灰完,有吊顶的天棚基层表面无质量缺陷及明显修补痕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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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面面层完成或结构层表面平整度达到找平层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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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门窗 |
窗台高度、渗漏、门窗开启、 安全玻璃标识、外门窗划痕、 损伤 |
外门窗安装完毕,现场“两性”检测合格,淋水试验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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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栏杆 |
栏杆高度、 竖杆间距、防攀爬措施、护栏玻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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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水工程 |
屋面渗漏、卫生间等防水地面渗漏、外墙渗漏 |
1、屋面、外墙面(含阳台等)已完成,防水地面防水层施工完 2、蓄水、淋水试验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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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室内空间尺寸 |
室内层高、净开间尺寸 |
1、墙面弹出标高控制线 2、地面弹出方正控制线 3、地面测点标识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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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工程 |
/ |
插座线盒、配电箱、多媒体箱等安装就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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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给排水工程 |
管道渗漏、坡向、排水管道通水灌水、给水管道试压、高层阻火圈(防火套管)设置、地漏水封 |
1、排水管道、暗埋的给水管道敷设完毕 2、各项功能性检验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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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它 |
烟道设置及附件 |
烟道及附件安装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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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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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总包施工单位 |
装修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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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注:交接验收中增加或不包含的验收项目应在验收记录中增加或删除。
附件2: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
房(户)号 |
幢 单元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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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开竣工日期 |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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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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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内容 |
质量要求 |
验收结论及记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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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墙 面 |
裱糊 |
1、拼缝□2、图案□3、色泽□ 4、翘边□5、气泡□6、褶皱□ 7、划痕□8、损伤□9、胶污染□ |
第15.3.7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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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 |
1、裂缝□2.、颜色□3、起皮□ 4、划痕□5、损伤□6、污染□ |
第15.3.7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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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面砖 |
1、空鼓□2、裂缝□3、接缝□ 4、色泽□5、破损□ |
第15.3.7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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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饰面 |
1、裂缝□2、起皮□3、色泽□ 4、拼缝□5、损伤□ |
第15.3.7条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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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 棚 面 层 |
涂料饰面 |
1、裂缝□2、色差□3、起皮4、水迹□5、大面平整6、洞口处理□ |
第15.3.8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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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装式吊顶 |
1、拼缝□2、大面平整□3、洞口处理□4、水迹□ |
第15.3.8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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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楼 地 面 |
地砖(含石材) |
1、空鼓□2、裂纹□3、破损□ 4、接缝□5、高低差□6、表面观感□ |
第15.3.9条第1~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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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地板 |
1、拼缝□2、响声□3、颜色□ 4、损伤□ |
第15.3.9条第3~6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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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门 窗 安 装 |
外门窗 (含分户门) |
1、窗台高度□2、渗漏□3、开启□ 4、标识□5、划痕□6、损伤□ |
第15.3.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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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门窗 |
1、开启□2、平整□3、损伤□ |
第15.3.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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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细 部 工 程 |
细木 |
1、接缝□2、损伤□ |
第15.3.12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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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柜门扇 |
1、开启□2、损伤□ |
第15.3.12条第2~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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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隔断 |
1、开启□2、标识□3、损伤□ |
第15.3.12条第4~6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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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面安装 |
1、划痕□2、损伤□ |
第15.3.12条第7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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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栏杆安装 |
1、栏杆高度□2、竖杆间距□3、防攀爬措施□4、护栏玻璃□5、栏杆固定及细部处理□ |
第4.5.1条 第4.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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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防水工程 |
1、屋面渗漏□2、卫生间、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3、外墙渗漏□ |
第15.3.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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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内容 |
验收结论及记录 |
验收结论及记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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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吊顶内管道专项验收 |
1、给水管道及接口渗漏□2、排水管道坡向□3、渗漏□4、吊顶内管线敷设□5、空调管道保温□ |
第15.3.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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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给排水工程 |
1、地漏水封高度□2、卫生器具划痕、渗漏□ |
第15.3.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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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电气工程 |
1、配电箱回路标识□2、相色及漏电保护□3、插座相序□4、接线□5、接地□6、插座类型□ 7、照明通断□ |
第15.3.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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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通风与采暖空调 工程 |
1、制冷□2、制热□3、送风□ |
第15.3.15条 第15.3.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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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筑智能工程 |
1、多媒体箱□2、门禁□3、对讲□4、防盗□5、报警□6、联动□ 7、电话、网络线路通断□ |
第15.3.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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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配置的设备 |
1、数量□2、品牌£3、运行状况□4、外观□ |
第15.3.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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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配置的成套部品 |
1、数量□2、品牌、规格□3、安装牢固□4、开启灵活£5、外观□ |
第15.3.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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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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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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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宜参加范围(物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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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 |
装修及其他专业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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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单位名称: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注:本记录质量要求条款执行《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GJ32/J99-2010)
附件3: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工程名称 |
结构及层数 |
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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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总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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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 |
装修施工单位 |
开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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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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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根据《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分户验收要求,于年月日至 年 月日对本工程进行了分户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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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户数 |
本工程共户,共验收户,验收合格户,验收不合格户,形成《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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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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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
总包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公章) 年 月 日 |
装修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交付实体样板套”核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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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销售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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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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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项目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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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房房号 |
样板房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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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实体 样板套 核查内容 |
“交付实体样板套”装修所用主要材料、设施设备型号、品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
□是 |
□否 |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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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销售现场公示全装修施工图纸、清单明细 |
□是 |
□否 |
||||
精装修明细是否与报备清单上的明细一致 |
□是 |
□否 |
||||
“交付实体样板套”是否公证 |
□是 |
□否 |
||||
“交付实体样板套”内交付标准外装饰和布置是否在醒目位置标识 |
□是 |
□否 |
||||
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总承包单位、装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并形成分户验收记录表 |
□是 |
□否 |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
|||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合格 |
□是 |
□否 |
||||
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
□是 |
□否 |
||||
按设计图进行施工 |
□是 |
□否 |
||||
主要用材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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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施工工艺符合要求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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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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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装修前主体结构经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相关验收资料签字盖章;2、装修完成面经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相关验收资料签字盖章;3、所有装修所用材料进场复试合格,抽检现场有关材料;4、与检测单位签订分户检验的委托合同;5、合格分户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