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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常见事项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来源: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9-08 字体:[ ]

各县 (市)、区交通运输局、市执法支队: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国发[ 2022]15号) 取消了 12 项交通运输处罚事项,对 19 项交通运输处罚事项下调了处罚数额。截止 2023 年 8月21日,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已完成。根据此次法律规定的调整并结合《 南通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常见事项处罚裁量标准( 试行 ))施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市局修订了《南通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常见事项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2023年8月21日前已立案,但在8月21日当日仍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适用较轻的处罚规定。

各县 (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将《裁量标准》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8日

附件:《南通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常见事项处罚裁量标准》